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5日經本院現場查封,據地政人 員指界稱150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並有門牌號碼桃園市中壢區 大華路350巷
2.
7號建物部分占用該土地。151地號土地現 為道路。165地號土地為畸零地,並有門牌號碼桃園市中壢區 大華路350巷1號、大華路352號建物部分占用該土地。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 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 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另拍賣之不動產是否確實有 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 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 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 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查封標的物上有數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債務人所 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 意,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 先承買權。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 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 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對其餘標 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又有多數共有人到院優先承買者,以抽籤 定之。
5.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 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 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 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