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陳報為其使用。。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 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