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建物沒有非自然死亡、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但有地震輕微受損、磁 磚突起;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客?天花板、房間牆面、後陽台天花板有斑駁情形;另鑑定報告記 載:經查證輻射屋查詢系統、台灣凶宅網、報章媒體及房地產時事等相關資訊,依上述資訊查 證結果無相關勘估標的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另函詢分局,其函復該址建物於五年內無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現場勘察紀 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