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所載執行標的建物1樓有1客廳、1房間、1衛浴、1廚房;2樓有2房間、1廁所、1客廳;3樓有神明廳(天花板壁癌)、1房間。目前由債務人嫂嫂呂劉O綢及其子女居住使用,無租約。建物後方有一鐵皮建物,無門牌,產權不明,當作倉庫使用。執行標的建物原僅有門牌202號,現又增204號,204號由債務人親戚居住使用。202及204號2者相通,地政稱當初農舍使用執照原為202號,202及204號就是同一建物下,面積相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2.
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依桃園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84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5.
本件標的109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建物屬農舍,投標人應符合自用農舍之條件,應買時應檢具:
7.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8.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9.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決標時即刻審查,違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資料有不實而致使嗣後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由應買人自行負責,不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4.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