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3月27日、114年5月15日執行筆錄,本件拍賣標的654建號房屋內佈滿各式雜 物、家具、走道佔滿物品,無人生活跡象,拍定後房屋部分點交。另依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 件拍賣標的106地號土地為654建號房屋後方狹長空地,有蓋鐵皮,種植樹林;拍賣標的115地號 土地為中華路265巷11號旁轉角水泥地道路;拍賣標的119地號土地為巷口入內中華路267號建物 狹長型空地,土地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依桃園市政府115桃市都開字第2592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均為縱貫公 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劃(民國83年9月5日)第二種住宅區用地;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拍賣標 的106地號、115地號、119地號土地均為法定空地,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惟仍依主管機關公 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8.
本件依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函文,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均須與建物一併移轉,故拍定後土 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 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 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