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7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債務人稱有停車位於地下一樓之編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09月05日)第二種住宅 區,惟土地之相關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 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 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 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 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 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電費、 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 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