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建物假處分查封時無人在場,另履勘現場時建物為無人使用之情形,據地 政人員指稱166地號土地為道路,另據債權人表示建物之前為債權人與父親居住,已搬 離,無汽、機車位。惟本件標的建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 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6.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本件土地第166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屬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以 上使用分區僅供參考,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持最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準),屬公共設施用 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至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開發限制及是否可供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等之限制規定(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 形),請逕洽都市計劃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 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 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 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 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 意。
10.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