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為債務人之親屬居住使用,有壁癌、漏水情形,另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397-1地號土地之現況為道路,請投標人注意;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 定後皆不點交。
7.
土地之使用分區:397地號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397-1地號 則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 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 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 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