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為債務人之親屬居住使用,有壁癌、漏水情形,另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397-1地號土地之現況為道路,請投標人注意;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 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37,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如最先應買有二人以上,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5.
土地之使用分區:397地號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397-1地號則為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土地 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