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483─1地號土地為莊敬路道路用地;150地號土地為休耕田地,部分有種菜、部分雜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1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農業區、148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48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中原段150地號土地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是否有土地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注意。另據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函覆中原段150地號土地上載有為同段1646建號農舍之基地地號之註記登記,惟該農舍非屬債務人所有,拍定後拍定人可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11.
1483─1地號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3.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