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內容所載,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無漏水、火災受損、地震受創等足以影響拍賣價格之情形。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另據建物謄本內容所載,本件標的現有一停車位(編號為202號),惟實際上車位使用權之有無,其種類(汽車或機車)、數量、所在地及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六、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