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4月29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2 77地號上為空地,278-1地號上部分為巷道及有兩間門牌號碼桃園市中壢區龍崗 路3段580巷25號、同段620巷14弄25號建物占用。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 於其上建物等,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 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 地上物等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 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6.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 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278-1地號上有地上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 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 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標的係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中壢(龍岡地 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09月13日)之住宅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 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 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 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為空地或巷道,以及依鑑定報告所載現況為畸零地,惟 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 積移轉或交換,以及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開發等事宜,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 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