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4月29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 指稱277地號上為空地,278-1地號上部分為巷道及有兩間門牌號碼桃園市 中壢區龍崗路3段580巷25號、同段620巷14弄25號建物占用。本件係應買土 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等,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 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 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等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38,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3.
本件應買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應買,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 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 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應買278-1地號上有地上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 非在本件應買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 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 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
5.
本件應買標的係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中壢(龍 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09月13日)之住宅區」,惟本件應買土地 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 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應買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 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本件應買土地部分為空地或巷道,以及依鑑定報告所載現況為畸零 地,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以及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開發等事 宜,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 執、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7.
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若同 時到達法院而無法分出先後,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