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債務人開門入屋以肉眼檢視,一樓及車庫空間皆堆置生活雜務,無明顯漏水壁癌痕跡。
3.
經詢問債務人彭月琴,標的房屋為彭月琴及其孫子自住,未出租。無地震颱風火災受損、 無輻射、海砂屋或非自然死亡情形。房屋內無漏水壁癌,但頂樓增建之鐵皮屋頂大雨時有時會 滴水。
4.
經地政測量,一樓前後增建遮雨棚,二樓無增建,三樓除原有屋凸部分皆為增建,四樓整 層增建遮雨棚。
8.
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 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 人自行注意。
9.
依民法824條第7項之規定,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建物1288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賣,應買人應自行 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
10.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