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子林勇介稱本件標的建物為自住,屋 況正常,地下室有一車位、無增建。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 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 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3244建號建物之不動產謄本上載有一停車位編號69,惟其實際存否、 正確編號及使用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 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商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 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 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 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 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 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 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 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