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
7.
本件255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16日桃建照字第1140030859號函所載,「廣德段255地號 領有
8.
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118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 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9.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