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trial在場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
2.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
3.
據前案(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6786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附近有危險或嫌惡設 施,惟未載明為何種設施。本件標的於凶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及非民國71年到73年間 所建造之建物,故未屬於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又觀察建築物外觀並無明顯鋼筋 裸露、泥塊斑駁剝落之情事,故應無海砂屋或受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惟仍需經 科學儀器實測方可確認氯離子含量是否超標。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徵求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6.
本件255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16日桃建照字第1140030859號函所載,「廣德段255地號 領有
7.
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118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