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亦無人可詢問,據地政人員指界
2.
79-1地號 為雜林及部分道路,87地號鄰路,其上為民宅之圍牆、車庫鐵門及雜樹,8 9地號則為雜林。又據債權人查報87地號其上建物門牌為新竹縣新豐鄉豐鄉 村3鄰大山背30號。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 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 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78地號僅拍 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地號拍定後除前 開占用部分及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6.
本件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 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 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 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 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 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 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 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7.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 無效。 六、本件78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87地號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 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 先於土地共有人。
9.
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 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 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 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丁、戊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 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 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