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亦無人可詢問,據地政人員指界
2.
79-1地號為雜 林及部分道路,87地號鄰路,其上為民宅之圍牆、車庫鐵門及雜樹,89地號則 為雜林。又據債權人查報87地號其上建物門牌為新竹縣新豐鄉豐鄉村3鄰大山背 30號。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 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 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78地號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地號拍定後除前開占用部分及道路部分不點交 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3.
本件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 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 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 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 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 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者, 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4.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 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78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87地號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 共有人。
6.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丁、戊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 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 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