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亦無人可詢問,系爭29號門牌上方標示神仙居,入口有電動鐵 捲門管制,須經由私人道路始得到達標示民宿之入口,系爭建物位於入口後方處,二層無門 牌,另主建物向外延伸搭建之空橋及空橋連接之另一二層樓房屋債權人不指封測量,故非在本 件拍賣範圍,拍定後相關法律關係拍定人須自行處理。現場雜草雜樹叢生,房門均未緊閉上
2.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3.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 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 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 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 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4.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6.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丁、戊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 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