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 7地號為雜林,另95地號其上似有一處涼亭。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 圍,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拍 定後除前開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6.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 無效。 六、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丁、戊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 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 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