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亦無人可詢問,據地政人員指界92地號為雜林,部 分道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除道路 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2.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丁、戊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 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 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