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20-1地號土地有部分道 路,其餘為稻田。322-3地號土地有部分坡地,其餘為雜草、雜木林。
3.
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320-1地號土地使用現況為小部分土地上有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土地作巷道使用、農地。322-3地號土地使用現況為土 地上有雜木林、雜草、部分土地為水池、護坡等,且未面臨道路。
4.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 應另行訴訟解決。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