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20-1地號土地有部分道 路,其餘為稻田。322-3地號土地有部分坡地,其餘為雜草、雜木林。
2.
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320-1地號土地使用現況為小部分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土地作巷道使用、農地。322-3地號土地使用現況 為土地上有雜木林、雜草、部分土地為水池、護坡等,且未面臨道路。
3.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建物非本件應買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 應另行訴訟解決。
6.
本件不動產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 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應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