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4良6734

苗栗縣頭份市濫坑段320-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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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8/5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67
保證金:
133.4
總坪數:
434.5
坪單價:
1.5萬/坪
持分地坪:
434.5 坪
總現值:
574.6 萬
拍後增值:
-92.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苗栗縣 頭份市 濫坑段 320-1地號,面積 4,684 m2,持分 2485/9368,60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頭份市 濫坑段 322-3地號,面積 1,025 m2,持分 194/1025,67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8)
2.
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20-1地號土地有部分道 路,其餘為稻田。322-3地號土地有部分坡地,其餘為雜草、雜木林。
3.
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320-1地號土地使用現況為小部分土地上有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土地作巷道使用、農地。322-3地號土地使用現況為土 地上有雜木林、雜草、部分土地為水池、護坡等,且未面臨道路。
4.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 應另行訴訟解決。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土地增值 (2)
1.
苗栗縣 頭份市 濫坑段 320-1地號
4,684 m2 × (2485/9368) × 4,000 元 - 600 萬元
= -103萬元
2.
苗栗縣 頭份市 濫坑段 322-3地號
1,025 m2 × (194/1025) × 4,000 元 - 67 萬元
= 10.6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29
1拍 不點交
158.1 坪 / 80 萬
2025/7/30
1拍 部分點交
146.4 坪 / 56 萬
2025/7/30
1拍 部分點交
772.4 坪 / 300 萬
2025/7/30
1拍 部分點交
761.8 坪 / 29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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