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4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坐落基地,53 0地號土地為道路,536地號土地有多棟建物坐落,本件除
5.
341建號建物以外,其他地上建物 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6.
查封現場債務人不在場,屋內一樓前面為客廳,中間有房間,後面有增建作房間及廚房使 用,二樓之梯間有夾層作房間使用,二樓前面有神明廳及2間房間,三樓為屋突,另據雲林縣警 察局北港分局查訪函,拍賣之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故拍定後因
7.
543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 關係請自理,故拍定後不點交。其餘
13.
543地號土地為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故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341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 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4.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 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