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1地號、74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7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5月2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1地號、73地號、74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8.
73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