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2月2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030地號土地:位於編號380059號路燈桿前方雜木林。
4.
1058地號土地:位於380384號路燈桿前方雜木林。
5.
1316地號土地:位於編號380466號路燈桿後方河流地。
6.
1293地號土地即瑞和橋前方貨櫃屋旁之雜木林;
7.
1296地號土地即瑞和橋前方往上約10米處之雜木林;
8.
1289地號土地即編號380387路燈桿前方雜木林;1105地號土地即瑞和橋後方雜木林。
9.
126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林口區瑞樹坑2鄰8號房屋左邊之雜木林;1266地號土地為菁埔幹18支54電線桿左前方一層樓磚造廢棄房屋座落基地及前方道路;
11.
1132地號土地上有瑞樹坑7號房屋占用,上開建物及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標的之權源不明;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是否為袋地亦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8.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保護區,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亦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19.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得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20.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2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2.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2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