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上有第三人未保存登記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坐落,係拍賣應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無法對外通行,有鐵門阻隔對外巷道,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 (107.07.
9.
第二種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 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