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169地 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泰安路155之4號』房屋(以下簡稱155之4號 房屋)東北方約27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71地號:位於155之 4號房屋北方約14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71-1地號:位於155 之4號房屋北方約16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3筆)應有部分。上開155之4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 土地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155之4號房屋、 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 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
3.
171地號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林 業用地;171-1地號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使用現況:現均為雜木林 地。靠近泰安瀑布之山區。位於山區,未來發展潛力弱。學校及市場接近性、 大眾運輸條件,均差。」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