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547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林、548地號土地部分雜林、部分有多棟建物占用、549 地號土地部分有房屋占用、部分種植作物、550地號土地其上有墳墓及多棟建物 占用、第
3.
552地號土地有多棟建物占用、第553地號地土部分為池塘、部分 有建物占用、第555地號土地部分為菜園、部分建物占用、部分雜草地、第565 地號土地為菜園及果園、773地號土地為菜園、第776地號土地部分為果園、菜 園、部分有建物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作物、建物非拍賣範 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協商解決,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9.
776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 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 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 效。 六、第
10.
5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依鑑定報告記載 為農業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 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1.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3.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