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本次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雜林地,惟本院前次執行 即112年度司執字第102329號指界時稱有部分道路占用,部分為雜林地。因地政 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實際情形應買人應自行 查明,如確有道路占用,則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如無道路占用, 則全部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請應買 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另據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標 的周遭嫌惡設施:神壇、宮,就鑑定報告內容本院不做實質認定,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六、本件拍賣標的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使用 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8.
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