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面對建物左側之廁 所,據債務人家屬稱係鄰居所建造,不在拍賣範圍,面對建物右側有債務人家屬於20年前增建 之鐵皮磚造建物,其內有2個門與拍賣建物相通,另拍賣之土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 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且坐落之土地非債務人所有,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7.
本案拍賣建物,有漏水、滲水、壁癌、一樓強面磁磚有剝落,另有債務人之家屬癌末在屋內輕生。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 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六、無他項權利。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建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需限於基地有出租建物所有人時,並應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