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為華廈(中山國寶)之大樓地下室停車場,有樓梯及電梯可至1樓。據大樓管理員稱,無從知悉該建物之停車位編號及位置,亦無債務人停車位之管理資料可提供,且表示該地下停車場之機械停車位自921地震後已故障至今。債權人稱本標的無人使用,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情形。又本件拍賣標的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7.
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2號民事判決之見解,僅拍賣區分所有建物之有單獨建號地下室或車位之應有部分,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買權之適用,建物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84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無坐落其上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者,得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第5項主張優先承買權。
10.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