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00地號土地係41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坐落基地。查封現場債 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居住,不動產現況及使用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上揭所載 建物現況及使用情形屬實,又無其他不得點交之事由,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經債務人稱系爭建物有部分漏水、滲水、壁癌,地震有造成柱子有些微裂縫,1樓為宮廟,2樓 堆放雜物,3樓前面有神明廳。
9.
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如未拍定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請當事人及應買人注意。
12.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增建建物坐落之
13.
601地號土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屋還 地」之危險。
14.
416-1建號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