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74地號之土地為112建號之基地,且有一貨櫃與兩只瓦斯桶座落,該貨 櫃座落權源不明。而執行標的建物於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發現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本件終局 執行現場履勘時,則發現該建物上有二個門牌(即冬山鄉梅花路
4.
459-1號),兩個門 牌內空間相通,且堆放雜物與家具,供投標人參考。上開貨櫃等物品之座落權源業經本院 除去,此座落部分之土地需俟上開除去命令確定,始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拍定 後依現況點交。
5.
本件內暫編313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6.
本件執行標的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 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 標。
7.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8.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 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