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建物大門深鎖,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惟何人居住使用無法看 出。另房屋內部仍有傢俱鞋子等物,而樓下大門口信箱內置有債務人信件及訴訟文件寄存 通知書等。後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於99年12月10日函覆本院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 屬自行居住使用。嗣經本院1136月19日履勘及測量建物增建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 場,經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係為無人 居住之空屋,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之情事。另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 附近住戶,鄰人稱: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 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 部分,經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維揚路
6.
9號大樓之坐落基地,及152巷9號大樓左側之空地。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 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8.
本標內暫編227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616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