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據鄰人稱為共有人居住,於另定期測量時,共有人在場稱平日無人居 住,入內察看屋內有漏水、嚴重壁癌、水泥牆面剝落,二樓有神明桌,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內暫編202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六、本標暫編2020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915地號(鄰地)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 之風險,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