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警員鎖匠未到場,因債務人在場而進入建物內,債務人稱 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屋內一樓客廳有設置祖先牌位及神明廳。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 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經當場向債務人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稱均無。 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 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部分經地政人員指界,土地即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本件於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商業區。
6.
本標內暫編300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468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六、本標暫編3007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915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