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仁愛一段172地號土地現況除建物坐落外,有雜草空地、人工草皮、植 栽,後方有大半土地種植短期作物,建物為門牌羅東鎮復興路三段315巷6號、6號之1,且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應買人注意。本 件建物均屬尚在興建中建物,僅主體結構粗胚完成,尚無裝潢,無水電,無衛浴、廚房設 備等,有電梯,其價值已包含於建物價格內,係無人居住之空屋。拍定後種植作物部份土 地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點交。
6.
本件標的土地於查封時種植短期作物,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種植作 物部份土地不點交。六、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 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 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7.
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 內併附:
8.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9.
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 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10.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 證明書等文件。如應買人或承受人已有自用農舍仍予應買,應自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後果,並須負擔本院撤銷拍定再行拍賣所生低於原拍賣價金之差額及因再拍賣所生之 費用。
11.
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14.
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