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惟何人居住使 用無法看出,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因現場未遇其他住戶,無法 調查是否有其他影響交易之其他情事。惟經警員訪查附近住戶,鄰人稱無其他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另建物屋外門口地上有謝○喬、謝○倫之信件。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兩筆土 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屋前空地及停車位。705地號土地位於房屋坐向之右側、706地號土 地為左側。本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及建物內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茲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 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後債權人於114年3月18日陳報,建物為謝○倫 一家人居住,使幅權源不明。另經謝○倫於114年5月27日具狀聲明異議,稱本件不動產涉 及詐騙案件,經刑事案件審理中,並經刑事扣押中(扣押案號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 聲扣字第1號及114年度聲扣字第9號),請有意投標之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於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標之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均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6.
本標內暫編1113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379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本標暫編1113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714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