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債務人在場而會同鎖匠進入履勘,警員未到場,建物由債務人自 住,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債務人詢問有無其他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除海砂屋、輻射屋不明外,其餘均無。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 建物除海砂屋、輻射屋不明外,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 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 自行查明。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313地號土地為社區巷道,部分植種樹木,為社區花園。 314地號土地為社區建物坐落之基地。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