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 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 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3.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上有五結鄉五結路三段657號房屋座落其上,座落權源不明。本標執行標 的暫編1134號建物即前開座落址房屋,現由鄭姓第三人居住,一樓供奉神像與祖先牌位, 供投標人參考。
5.
本標暫編1134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六、
7.
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等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8.
本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標的應一 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次順位優先承買權 人或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0.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 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11.
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