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 冰箱,惟何人居住使用無法看出。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客 廳設有神明廳及祖先牌位,房間有寢俱,廚房有冰箱。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本件建物 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 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 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嗣經債權人於114年9月4日查報建物經鄰居稱為共有人簡○娥居住使 用,再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亦為其居住使用。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 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六、本標內暫編2021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1580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
7.
本標暫編2021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572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