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04地號土地部分為5建號房屋之坐落基 地,部分為屋前空地,105地號土地為前開房屋之屋前空地,建物部分據原債務人之母在場稱為 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點交。
5.
本標105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105地號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 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標之104地號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05地號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