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 由本院指定。
4.
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768地號係位於五結鄉中正路1段35巷
8.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9.
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