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具狀, 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 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六、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建物屋齡約28年,主建物構造為鋼 筋混凝土造,總樓層為2樓之透天厝,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在場表示建物係 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屋內牆壁有多處壁癌等情形,應買人請 自行查證,拍定後點交。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建物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 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悉建物是否非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 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8.
拍賣編號1973建物為編號1402建物之增建, 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