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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14年2月2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1鐵皮建物、部 分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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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現況主要為部分坐落鐵皮建物及鐵皮圍牆、部 分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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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圍牆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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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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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
                                            
                                         
                                        
                                        
                                        
                                            
                                                9.
                                            
                                            
                                                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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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1.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