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1年6月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標的有屋突增建。
2.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閒置許久,缺乏維護,且已斷水、斷電。主要用途為住家使用。
3.
本件拍賣標的採現況點交,如點交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4.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暫編第74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