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535地號土地現為水泥、柏油之通道,部分長雜草;535─6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兩顆景觀樹木及鄰地建物部分占用(面積需鑑界始能得知)。債權人代理人稱535地號部分供公眾使用,其餘部分及535─6地號均為共有人占有使用,不執行地上物,僅執行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