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查封時,債權人之代理人稱面向門牌華南街25號房屋右側之建 物即為債務人陳添進所有之華南街23號未保存登記之房屋。標的物三樓一部分為鐵皮加蓋(部 分鐵皮屋頂已毀損),牆壁有明顯大面積壁癌。二樓屋況老舊,一樓有重新粉刷,並有部分作 為神明廳使用,另通往二樓之樓梯有兩座。本件標的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 意。六、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 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