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均位於小牛仔休閒園區內,惟小牛仔休閒園於拍賣土地上所興建之建築 物及工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 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且拍賣土地均非共 有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 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六、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 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均係變價分割共有土地,土地共有人即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有依本拍賣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 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 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1.
20地號土地上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