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4月2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56地號土地為部分道 路、部分雜木林、部分駁崁。859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駁崁、部分空 地(臨河床)。
2.
上開土地如有建物坐落,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本件土地如有建物坐落,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7.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本件85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