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1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404地號土地上為道路、建物坐落(無門牌);查封之435地號土地 上為建物坐落(無門牌);查封之438地號土地上為道路及數棟建物坐落(門 牌:?連潭7-
4.
29 號);查封之471地號土地上為道路;查封之476地號土地上為?樹;查封之478 地號土地上為道路及部分建物坐落(門牌:?連潭30號);查封之479地號土地 上為建物坐落(無門牌);查封之480地號土地上為道路及部分建物坐落(無門 牌)。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 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5.
債權人查報指稱:「查封之土地占用門牌號:?連潭8號(占用
11.
29號(部分占用438地 號,貯建物占用非執行標的410地號),門牌號30號占用478地號,門牌號31號占 用480地號。部分占用人有以存證信函附匯票繳納每年租金情事,但無法提供租 賃契約書,故占用法律權源不明。因缺乏占用人之個資,僅能依三義鄉村電話 簿節錄占用人門牌號、姓名」,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3.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3.
480地號土地有建 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 明文件)。
24.
如476地號土地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 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 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25.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28.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29.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 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 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404地號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均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
30.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1.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