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9月1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446地號土地上為建物坐落(無門牌);查封之450地號土地上為檳 榔樹、龍眼樹、建物坐落(無門牌);查封之456地號土地上為檳榔樹。惟實際 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6.
450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 (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8.
456地號土地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 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 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土地 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
13.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 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 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 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 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