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執行筆錄記載,拍賣之土地為空地。本件指界時執行筆錄記載, 拍賣之土地834地號現況為轉角空地,作道路使用。835地號現有鐵皮圍籬,南 側有平房建物,有無占用需經鑑界。835地號可經由834地號土地對外通行;據 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 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 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 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 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 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